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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4-06 02:17:23
初夜权到底是有没有这个制度?现在网上是众说纷纭,说有的基本都是民间传说,或者是从《烬余录》看到的,但是到底可不可靠,元朝谢枋得可以一口一个“胡虏”,郑思肖可以一口一个“犬羊”,并高题诗句:“大军四十万,谈笑却胡尘”。可笑的是,甚至蒙元贵臣自己也不忌讳词语,色目人贯云石乃色目世臣出身,其诗《筚篥乐》中竟有“胡尘不受紫檀风”之句,可见文字在元朝并未出现,按说有此事情的话谢枋这样的民族主义者应该记录啊,他连十儒九丐这事情都有记录?
    还有元朝是否重商?
    通观元朝法令,民族压迫的痕迹比比皆是。早在至元九(1272),蒙古统治者就颁布了“禁汉人聚众与蒙古人斗殴”的禁令。〔52〕后又规定:“诸蒙古人与汉人争,殴汉人,汉人勿还报,许诉于有司”,违者严行断罚。〔53〕法律又规定:“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,断罚出征,并全征烧埋银。”“诸蒙古人砍伤他人奴,知罪愿休和者听。”〔54〕同时,法律明文规定,蒙古人打死汉人,只需杖57下,征烧埋银。但是“汉儿人殴死蒙古人”,不仅要被处死,并“断付正犯人家产,余人并征烧埋银”。〔55〕从上可看出,蒙古统治者往往以“因争及乘醉”为蒙古人开脱罪责,同犯下命案,因民族不同所得惩处也截然而异。此外,还规定:“诸蒙古人居官犯法,论罪既定,必择蒙古官断之,行杖亦如之。诸四怯薛及诸王、驸马、蒙古、色目之人,犯奸盗、诈伪,从大宗正府治之。”〔56〕这样,蒙古当官者犯了法,要选择蒙古官吏来断罪、行杖,必然造成官官相护,重罪轻判的结果。同时,按元律规定,凡盗窃犯(已得财者)均要刺字,而《元典章》规定:“其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。”〔57〕《元史·刑法志》又规定:“诸正蒙古人,除犯死罪,监禁依常法,有司毋得拷掠,仍日给饮食。犯真奸盗者,解束带佩囊,散收。余犯轻重者,以理对证,有司勿执拘之,逃逸者监收。”〔58〕可见,元律明文规定同罪异判,因族而定。
    元朝的法律虽然为蒙古、色目人规定了许多特权,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处横行不法的只是蒙古、色目贵族,而广大蒙古、色目劳动人民与汉族劳动人民一样,过着受压迫剥削的生活。贫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贩卖到异乡和海外当奴隶的,这在《通制条格》和《元典章》中也屡见不鲜。早在忽必烈至元年间,即有被当作商品,从泉州港贩卖到“回回田地里”和“忻都(今印度)田地里”去的。〔59〕大德七
2007-03-10 06:32:19
发博客,交博友,从现在开始你的博客生涯吧。^_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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